---公诉量刑建议十年以上,最终判处三年半
案情简介及办案过程:
2012年10月10日上午,被告人赵某某伙同姜某甲等人在聊城开发区广平乡某甲村韩某甲、李某甲家实施盗窃,从李某甲家离开后,被告人赵某某发现自己的手机丢失,怀疑手机遗忘在作案现场,遂伙同姜某甲二人手持电棍前往李某甲、韩某甲家中寻找。当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姜某甲手持电警棍进入韩某甲家中,确定手机在韩某甲妻子纪某甲手中后,使用电警棍对纪某甲威胁后,将手机抢走。经鉴定,手机价值80元。这一事实被公诉机关认为赵某某取回自己手机的行为属于抢劫行为,并且属于入户抢劫,请求人民法院在十年以上量刑。如果这样被告再加盗窃的事实将会在十二年左右判处刑罚。
辩护人经过分析后认为,赵某某取回自己手机的行为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其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同时,我还收集了刑法学教授陈兴良的讲解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的相类似的案件。通过积极有效的辩护,一审法院虽然没有更改罪名,但是刑期给予了最低,对抢劫部分判处了三年半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判处了四年半,对此被告人已相当满意,为此也未再提起上诉。但是,从法律内涵分析,一审法院对于抢劫部分的定性,辩护人认为是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