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咨询
(一)咨询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程序及其诉讼期限;
2、所涉罪名的构成要件及相应刑罚;
3、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4、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
5、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的合法权益;
6、刑事法律服务方案;
7、所咨询案件的发展趋势和可能的结果;
8、律师事务所收案程序与收费标准。
二、办理委托手续
(二)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的委托,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可以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作出不立案或撤消案件的决定后,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或起诉。
(三) 律师受理刑事案件,应当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申诉各阶段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签订委托协议,但应分阶段签署授权委托书。
三、律师特别提醒
(一)辩护律师不得将案卷材料提交给委托人查阅、摘抄、复制;
(二)辩护律师不得为被告人传递任何物品;
(三)一名律师仅能为共同犯罪案件一个嫌疑人或被告辩护;
(四)辩护律师不得制作虚假证据,不得伪造证据,不得帮助被告人作假证,不得使用暴力等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等;